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01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生,满族,辽宁省岫岩县人,务工人员,住格尔木市八一中路华夏宾馆305室,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冷湖镇动物卫生监督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裴淑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