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801执9号
申请执行人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海西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