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

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财保143号
申请人: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沙尔沁新区阳光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侯喜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3125013900689021286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刘哲
审判员牧人
人民陪审员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