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

嘉兴雄静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3898号
原告:嘉兴雄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创电气商贸园14幢S01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雄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雄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雄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0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嘉兴雄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