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

金太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3405号
申请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通过多次全国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通过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我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王 彦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