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549号
原告: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姜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1466860F。
法定代表人:*高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能源汽车基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3733994XE(1-1)。
法定代表人:屈水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遵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拓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