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执289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能源汽车基地巴斯巴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3733994X。
法定代表人:屈水平。
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东边第2-4间,组织机构代码:350146149。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19)浙0784民初809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在(2020)浙0784执2896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10356.1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美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冯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