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执4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能源汽车基地巴斯巴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3733994X。
法定代表人:屈水平。
被执行人:***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副楼****,组织机构代码:552657772。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19)浙0108民初3106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能动力有限公司在(2019)浙0784执4988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能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2780.9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徐志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