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2民初3424号

原告:***,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能源汽车基地巴斯巴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3733994XE。

法定代表人:屈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王泽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巴斯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王泽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0元、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0元,合计1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中央生管(PMC),月休时间为大小周(6天),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报酬为3,500.00元/月。2018年3月,原告从中央生管(PMC)岗位调至总经办(绩效专员)岗位,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劳动报酬为4,000.00元/月,月休时间为大小周(6天),主要负责公司深圳/遵义两地绩效考核数据。2020年1月8日至1月13日,被告采取强制性换岗方式将原告调至产品开发研究院文员岗位,对于该强制性(不平级)换岗,原告无法接受并明确予以拒绝。2020年1月13日,被告安排人员强制断掉工作网络并安排保安逼迫原告离职,且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被告还存在长期拖欠工资、轮岗降本、无薪长假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被告巴斯巴公司辩称,原告于2017年11月入职我公司从事中央生管(PMC)专员(文职)工作,后于2018年3月调整为绩效专员(文职)工作。该两个岗位从公司架构上讲均为文职类工作,均为文字、数据统计和汇总及对接工作,不存在专业性和唯一性。2020年1月,我公司基于经营性调整,对部分岗位及部门进行优化,将原告工作岗位变更为研究院文员职务。该变更行为从公司组织架构上讲职位等阶并未升降,仅为从一个部门更换到另一个部门,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对文字、数据统计和汇总及对接工作,且调整为研究院文员后工作内容、时间、地点、薪酬等均不发生改变。2020年1月8日至1月13日期间,我公司人事负责人及高管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均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于是,我公司按照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我公司的确存在工资支付逾期的情况,但截至本案申请仲裁之日,原告的所有工资均已结清。关于轮岗问题,我公司以通过召开大会的形式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并非强制性轮岗。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巴斯巴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未明确具体工作岗位。入职后,原告先后从事中央生管(PMC)专员及绩效专员工作。2020年1月,被告巴斯巴公司因经营性调整,在薪酬待遇及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工作岗位变更为研究院文员。原告***不同意岗位变更,且经被告巴斯巴公司相关人员多次沟通均予以拒绝。2020年1月13日,被告巴斯巴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原告***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巴斯巴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1月工资2,339.82元、经济补偿金10,0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巴斯巴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正常调动。原告***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被告巴斯巴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被告巴斯巴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原告***,且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本院对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13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3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贵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永茂

书 记 员 余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