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5号楼第3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861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