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福士高新智能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大福士高新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许昌创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1175号
原告:湖北大福士高新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勤劳村新北公路西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2HH322。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总经理。
被告:许昌创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华佗路13号16幢东起1单元5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52C9K3X。
法定代表人:张绍峰,总经理。
原告湖北大福士高新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创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创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大福士高新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湖北大福士高新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