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敏。
第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益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佳婷
书 记 员 曹佳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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