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6765号
原告西安三希堂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第1幢1单元1-3层1012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三希堂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希堂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