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602民催5号
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1989046;金额为151173.8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