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3民初735号
原告: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MNG47W。
法定代表人:罗忠用,职务:业主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210872858。
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7959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