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MNG47W。
法定代表人:罗忠用,职务:业主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210872858。
被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79597L。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
申请人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栋住宅26-1号住房(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为担-2-保。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303执保85号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贵州鑫前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栋住宅26-1号住房(产权证号:遵房房权证监字第**)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