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602民催4号
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安镇民强村委东塘村,身份证号4453231989********。
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1989048;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彤
审 判 员 吴宇坤
人民陪审员 肇露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