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861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79597L。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
上列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22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12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4.原告提交:(1)工作证2个。均显示原告及被告的名字或名称,职务为木工、项目经理。
(2)银行流水。2012年11月起,每月有对方户名为被告或“陈伟聪”,摘要为“代发工资”的周期性转款,转款金额相当。
5.诉讼中,原告陈述: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入职后在被告处从事木工工作,原告与被告确认双方直至2022年4月28日仲裁庭审当天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仲裁裁决书;3.员工证、交易对手流水查询。
被告没有举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审查认定。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每月均有周期性转款,转款金额相当,符合工资发放特征,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员工手册、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曾发生中断,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