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977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79597L。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潮,广东霍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洪,广东霍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97年至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8750元。庭审中,申请人已撤回第(2)项关于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477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1996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1997年3月18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年休假工资81200元。
4.原告的社保参保情况。被告为原告参加了2003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2014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医疗、生育保险。
5.原告持有被告的工牌,该工牌盖有被告行政人事部印章,手写的入职时间显示为“1996.03”。
6.被告于2021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通知函》,告知因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7.被告于2000年7月19日登记成立。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原告陈称如下:原告于1996年3月18日入职,在被告的前身佛山市澜石镇日昌家具厂工作,地点在佛山市禅城区;2008年搬迁至南海区狮山镇,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与佛山市澜石镇日昌家具厂是一致的。
(2)被告陈述如下:佛山市澜石镇日昌家具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两者的经营地址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不应归纳为同一企业性质。确认原被告于2000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根据仲裁裁决记载,原被告在仲裁庭审中确认双方于1996年3月18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经核实,佛山市澜石镇日昌家具厂现已注销。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在被告处的工牌;2.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头支行账户明细信息;3.广发银行佛山南海狮山支行账户交易历史;4.兴业银行佛山石头支行账户交易历史;5.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交易历史;6.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7.通知函;8.仲裁裁决书。
被告没有举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根据当事人诉辩及陈述意见,双方对原告的入职时间存在争议。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00年7月19日登记成立,其自登记成立后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入职时间是1996年3月18日,早于被告成立时间,本院不予采纳,并认定原告入职时间应为2000年7月19日。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达到60岁,劳动关系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2021年4月9日,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以上,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00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全案证据及当事人仲裁庭审陈述,原告1996年3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原告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审查处理。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佛山市日昌家具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