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天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天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天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2408元及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本金,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10元、执行费1208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天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9898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天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天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