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10499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