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75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魏湾镇。
被告: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兴,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昌劳人仲案字【2021】第262号仲裁裁决书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案号为(2021)鲁1502民初10752号,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案号为(2021)鲁1502民初1049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于本院(2021)鲁1502民初1049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席守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文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