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90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水晶丽城西区水晶公寓16层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KGDN6D2-2。
法定代表人,张发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