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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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831号
原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玉兰路2号(***华工贸有限公司内4号楼一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彬,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翰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2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被告杭州天翰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翰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睿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