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816号
原告:**有,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有与被告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5月7日因病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在诉讼中死亡,需要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本案的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郭 训 兵
人民陪审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林 丽 萍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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