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523号
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婕,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职务不详。
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知民初43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文轩云图文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