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523号

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婕,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职务不详。

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知民初43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文轩云图文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