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知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力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知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050A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静,经理。
原审被告:文轩全媒(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光,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日文化公司)、原审被告文轩全媒(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轩全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公司上诉称,虽然本案案由被确定为名誉权纠纷,但本案纠纷实质系知日文化公司主张新***公司需对其在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文章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案纠纷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第五条规定:“2018年9月9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纠纷的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第六条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鉴于知日文化公司起诉状记载的起诉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如果本案系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那么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知日文化公司对于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文轩全媒公司对于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知日文化公司以新***公司和文轩全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出版商务周报”和官方网站“出版商务网”中公开发表的文章,存在诸多严重损害知日文化公司商业形象的用语为理由,以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新***公司、文轩全媒公司将其在微信公众号“出版商务周报”和官方网站“出版商务网”发表的《前员工维权被删帖,民营图书公司有哪些不能说的秘密?》文章删除,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刊登致歉声明,保留30日,为知日文化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令新***公司、文轩全媒公司赔偿知日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且知日文化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因名誉权属于人身权,故本案应依据前述规定,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关于其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认定以及驳回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均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霈
审 判 员 王磊
审 判 员 李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楚
书 记 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