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7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期(王**营文化街)**花园村**号**京市大观音堂国际文化用品市场**厅**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权,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号**栋**层**号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楷,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少康,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毛 星
审判员 刘玉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