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4民初8505号

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曦,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奉明,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达,男,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汇影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曦,被告新影汇影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新***公司与新影汇影院公司于2012年7月签署的《租赁合同》;2.判令新影汇影院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计326,271.83元(当庭明确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的租金);3.判令新影汇影院公司支付违约金470,837.96元;4.判决本案律师费25,000元由新影汇影院公司承担;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新影汇影院公司承担。庭审中,新***公司增加要求新影汇影院公司搬离案涉场地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新***公司与新影汇影院公司于2012年7月签署《租赁合同》,约定新影汇影院公司承租新***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场地用于开设电影城,租赁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共计14年,年度租金标准为264360元,每两年按照前款约定租金的8%递增,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年租金标准为330317.46元,租金按每半年一次性缴付。根据《租赁合同》第4.2条的约定,新影汇影院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及5月1日分别预付下半年租金,但新影汇影院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经新***公司多次协商、催告后,新影汇影院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欠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计326271.83元。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新影汇影院公司除应向新***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共计470837.96元、律师费25000元。综上所述,新影汇影院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既违反合同义务,也严重损害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新***公司诉至法院。

新影汇影院公司辩称,认可新影汇影院公司未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今的租金,违约金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新影汇影院公司已于2021年3月12日支付了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租金,故此期间不应承担违约金。新影汇影院公司不认可合同已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应搬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新影汇影院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场地;租赁期限14年,计租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26436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285508.8元,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308349.5元,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333017.46元,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359658.86元,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388431.57元,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间年租金为419506.1元;从计租日起,租金每半年一次性缴付,以后应于每年11月1日及5月1日分别预付下半年租金;乙方无故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甲方租金,则乙方按应缴纳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不能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在签约时必须向甲方缴纳100000元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两个月内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无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租金、各项费用,经甲方催告后,在3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被解除后,过错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2021年2月8日,新***公司向新影汇影院公司邮寄送达《催款通知书》一份,告知新影汇影院公司欠付租金等事宜。新影汇影院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由姜达签收。

2021年3月12日,新影汇影院公司向新***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截至2021年5月31日新影汇影院公司欠付新***公司租金326,271.83元。

2021年3月25日,新影汇影院公司向新***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新影汇影院公司委托姜达与新***公司洽谈前期欠款问题。

2021年4月25日,新***公司与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载明新***公司委托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新影汇影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费为25,000元。2021年5月12日新***公司向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转账25,000元,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发票,并备注与新影汇影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庭审中,新***公司确认收取新影汇影院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新***公司与新影汇影院公司的当庭陈述,及以下证据在案为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催款通知书》、《承诺函》、《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EMS快递单、房屋产权证书等。

本院认为,新***公司与新影汇影院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每半年一次性预付下半年租金,新***公司主张新影汇影院公司逾期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今的租金,新影汇影院公司庭审中予以认可。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经甲方催告后,在3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新***公司已通过EMS快递催告新影汇影院公司交纳拖欠的租金,但新影汇影院公司未支付,现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事实与双方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经查明,新影汇影院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故本院确认新***公司与新影汇影院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新影汇影院公司理应自合同解除之日将案涉场地腾退并交付给新***公司,新***公司诉请新影汇影院公司腾退案涉场地,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租金及占用费。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新影汇影院公司应向新***公司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和合同解除后场地返还前的占用费。结合双方约定,经核算新影汇影院公司应向新***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的租金321,156.56元(333,017.46元÷365天×352天),并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案涉场地实际腾退之日止,按912.38元/天的标准向新***公司支付占用费。本案中,新影汇影院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尚未退还,故本院确认保证金应优先抵扣新影汇影院公司欠付租金,即新***公司不再退还保证金,新影汇影院公司应向新***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21,156.56元(321,156.56元-100,000元)。

关于违约金。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新影汇影院公司无故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新***公司租金,则新影汇影院公司应按缴纳租金的千分之一向新***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本案中新***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考虑新影汇影院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导致新***公司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综合新影汇影院公司的违约程度并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认违约金为以221,15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关于律师费。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该合同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但本案中,新***公司因新影汇影院公司违约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新***公司不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情形,对新***公司要求新影汇影院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场地;

三、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1,156.56元,该租金在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退还保证金,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21,156.56元;

四、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费标准为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前述场地腾退之日止,按912.38元/天的标准支付;

五、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21,15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六、驳回原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6,011元,由被告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瑞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