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新某某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7753号
申请执行人: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
本院在执行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影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退出所承租的房屋场地,但尚未交付。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新的承租人正在协商为由,申请延期对该案的执行。鉴于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中止本案的执行。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104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