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463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理人:冯成旭(***之姑妈),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 薇
人民陪审员 蒋建华
人民陪审员 胡云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