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某某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463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理人:冯成旭(***之姑妈),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 薇

人民陪审员  蒋建华

人民陪审员  胡云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