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01号之一 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振逍遥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L9X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5.5元,由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