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01号之一
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振逍遥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L9X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5.5元,由原告安徽达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