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27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阿拉坦额莫勒镇中信门窗厂,住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
经营者:**,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阿拉坦额莫勒镇中信门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内0727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标的款620,000元,案件受理费6,425.6元,执行费8,6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被执行人**以富贵嘉园12A门市折抵本案全部申请执行标的款、案件受理费以及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该房屋涉及尚未结清的贷款由被执行人**2021年5月1日前还清;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由**自行承担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并承担抵债协议中总标的3%的违约金;若2021年5月1日前被执行人**提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则申请执行人**归还该房屋;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甲方过户。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执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兰 图雅
审判员 双 全
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 颖 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