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软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芳路18号东坊创智园地C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街道27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软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淮矿房地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公司、淮矿房地产公司、淮矿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司对***公司支付所有剩余工程款无任何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司与***公司签订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同时又认定***公司有权参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并未明确该结算协议具体指的是哪份合同,本案涉及的除了***司与***公司的合同还有***司与淮矿工程公司的合同。同时,***司与***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第十一条一般规定11.1“甲方只负责淮北淮矿绿城项目与乙方之间的材料款过账,当淮北淮矿绿城的材料款到账后2天内需支付给乙方”可见,如果依据该合同,***司付款的前提是收到款项后2天内才支付给***公司,一审法院忽视了付款的前提条件。2.***公司在一审法院的明示下,将结算资料邮寄给***司,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对邮寄送达的资料证据进行审理、质证,而径直作出判决,违背事实和程序约定。一审过程中,***司一再向法院提出因为***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司书面通知验收并提交结算资料的编制提交***司审核,一审法官后提醒***公司向***司庭后邮寄一份结算资料,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司邮寄了相关结算资料(未盖章版),其中由两份《审核汇总表》分别显示审核金额891766.16元和1100107元,工程结算金额并非1387401元,可见***司与***公司并未进行最终的结算,双方结算金额并未明确,而一审法院对上述资料是否送达以及资料内容结算金额并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1387401元判决***司承担支付义务,违背事实和程序。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1.***公司与***司签订的软装合同,涉及违法转包,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公司与***司签订的合同第11条中,关于收到发包方的款项,再向***公司支付,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司并不能以此抗辩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2.关于***司提出的所谓设计费事宜,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司也拿不出其他相关证据佐证。3.关于结算资料的送达,***公司除在2021年1月下旬,通过亲自上门的方式向***司送达结算资料外,又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1年7月14日送达给***司,但邮寄送达并非是经过法院法官明示才送的。2021年7月14日庭审中,***司提交给法庭的相关结算资料的证据和***公司在2021年7月14日再次***司邮寄的结算资料内容完全一致。***司代理律师事后也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代理人收到,并提出该结算资料与其在7月14日开庭时向法庭提供的是一样的。一审庭审时,相关结算资料,***司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并未向***公司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相应副本,更加证明***司在法庭上提供的结算资料是***公司制作的。4.***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中,并没有关于审核金额891766元,1100107元的内容,***公司也不可能自降结算金额,且案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387401元,且在一审中各方均表示工程量无任何变更。5.***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并在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总价款80%的款项后恶意扣留,***司拒付工程款的意图显而易见。
淮矿工程公司辩称,淮矿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工程款,剩余20%,由于一直没有人与公司对接,所以剩下的结算结算程序一直没有进行,目前为止还在停滞状态。
淮矿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支付了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一审的意见一致。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司支付工程款728201元及利息暂计35434.06元(利息以72820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实际计算至***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暂合计763635.06元。2.判令淮矿房地产公司、淮矿工程公司就上述款项在欠付***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司、淮矿房地产公司、淮矿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淮矿工程公司(甲方)与***司(乙方)签订《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开发建设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工程,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设计,并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室内软装设计方案对家具、灯具、绿植、家电及饰品等进行供货安装;本合同属于固定总价性质,固定含税总价为1387401元;除税价为1227788.5元,增值税专用税率为13%;乙方完成家具定制及布艺窗帘制作、饰品供货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乙方完成室内所有软装的摆放,需按最初设计效果或甲方意见进行整改;调整完成后,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乙方需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并交由甲方审核,结算完成后,甲方付至结算金额的97%;本工程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工程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向甲方完成交付之日起计;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同等数额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甲方经认证相符后履行付款义务;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款的97%时,乙方应开具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工程属于甲指分包工程,结算价格不参与下浮。
2019年9月20日,***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开发建设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工程,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设计,并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室内软装设计方案对家具、灯具、绿植、家电及饰品等进行供货安装;本合同属于固定总价性质,固定含税总价为1387401元;除税价为1227788.5元,增值税专用税率为13%;乙方完成家具定制及布艺窗帘制作、饰品供货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乙方完成室内所有软装的摆放,需按最初设计效果或甲方意见进行整改;调整完成后,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乙方需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并交由甲方审核,结算完成后,甲方付至结算金额的100%;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同等数额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甲方经认证相符后履行付款义务;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款的100%时,乙方应开具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工程属于甲指分包工程,结算价格不参与下浮;甲方只负责淮北淮矿绿城项目与乙方之间的材料款项过账,当淮北淮矿绿城的材料款项到账后2天内需支付给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拖延支付。合同签订后,***公司组织进行了施工,2020年5月18日,涉案软装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10月的月付款报审表中载明,截至2019年10月15日,无工程变更签证,淮矿工程公司同意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93700元。淮矿工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司支付693700元。2020年10月的月付款报审表中载明,截至2020年1月8日,无工程变更签证;淮矿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在该报审表上注明:该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室内所有软装摆设,并最终验收合格,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应支付合同总价1387401元的30%即416220.3元。淮矿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27及11月12日两次共计向***司支付40万元。
2021年1月下旬,***公司以***司名义编制结算资料,由***司交付淮矿工程公司,其中附件二结算授***书中载明:本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前向贵司报送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号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无漏报,结算金额为1387401元;我公司特授权***同志代表我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工程(供货)结算事宜等。***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59200元,***公司请求***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涉案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工程的发包人为淮矿房地产公司,由淮矿工程公司总包承建。淮矿工程公司自认淮矿房地产公司已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公司,双方因此签订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公司与***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公司有权要求参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需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并交由甲方审核,结算完成后,甲方付至结算金额的100%。***司举证的结算资料的附件二结算授***书中载明,其公司特授权***同志代表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工程(供货)结算事宜,该***系***公司的工作人员,该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已向***司提供结算资料,并经其公司审核后交付淮矿工程公司。故***司交应向***公司支付100%的工程款。淮矿工程公司提供的月付款报审表载明无工程变更签证,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387401元,***司交付淮矿工程公司的结算结算资料也载明结算金额为1387401元。故***司应向***公司支付1387401元,***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59200元,尚欠728201元未付。***公司要求***司支付工程款728201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司于2021年1月下旬将编制的结算资料交付***司,由***司以其名义交付淮矿工程公司。***公司要求***司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仅对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利息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淮矿房地产公司、淮矿工程公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工程的发包人为淮矿房地产公司,故淮矿房地产公司应在欠付淮矿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淮矿房地产公司与淮矿工程公司一致认可,淮矿房地产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淮矿工程公司,故***公司要求淮矿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淮矿工程公司与***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淮矿工程公司付至结算金额的97%即1345778.97元,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现质保期尚未届满。淮矿工程公司应支付***司工程款1345778.97元,扣除淮矿工程公司已向***司支付1093700元,尚欠付***司工程款252078.97元未付。故淮矿工程公司应在欠付***司工程款252078.97元范围内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苏州***软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8201元及利息(利息以728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252078.97元范围内对苏州***软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3、驳回苏州***软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36元,由苏州***软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1元,***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955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司拖欠***公司工程款数额及***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司拖欠***公司工程款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发包人为淮矿房地产公司,由淮矿工程公司总包承建。***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其全部转包给***公司,因此双方签订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公司与***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已经发***工验收合格,故***公司要求***司参照其与***司签订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该合同的结算条款明确合同属于固定总价性质,结算价格不参与下浮。淮矿工程公司提供的月付款报审表载明无工程变更,且庭审中淮矿房地产公司、淮矿工程公司、***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无变更,故涉案工程的合同总价款为1387401元,***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59200元,***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728201元。一审认定***司应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728201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司称其与***公司未验收结算,双方结算金额并未明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因***司与阿里公司签订的《相南花园(相南小区)9#组团样板区样板房及泛会所软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该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即“当淮北淮矿绿城的材料款项到账后2天内需支付给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拖延支付。”亦属无效条款。何况,即便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从该条款的表述上看,也并不具有***司未收到涉案工程款便无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含义。在***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涉案工程已经发***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2元,由上诉人***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婉
书 记 员 徐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