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78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仕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仕精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境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