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执恢305申请执行人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3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宝鸡市碧源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机构代码596695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5936.82元、执行费6289元。现已执行被执行人34200元,扣除执行费6289元,实付申请执行人27911元,本案部份执行,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