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碧源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830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