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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碧源和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碧源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830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