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碧源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宝鸡市碧源和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惠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8306.82元(含申请执行费74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