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23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智然杰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灌润茵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智然杰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灌润茵节水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碧源和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5018元,应收执行费4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北京智然杰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觉向本院交纳案款35018元,并交纳执行费425元,所交案款35018元已全部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3执8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