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初453号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蕴县筑业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蕴县俊和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富蕴县筑业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富蕴县俊和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92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卢敏
人民陪审员刘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