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27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1097F。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58789356。
法定代表人:肖树红,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27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8000元,并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