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德市美标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5850号之二
原告:常德市美标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芦山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RMH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587893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常德市美标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美标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美标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0元,由原告常德市美标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