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6981号
原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58789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9元,减半收取3849.5元,保全费2653元,合计6502.5元,由原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