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130号
钟玉,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区。本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雨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758789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玉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币1303元,由原告钟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