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1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299号(天域名邸)1栋1单元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WTX10K。

法定代表人:方建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可逸南街4-20号(双)13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DY7D94。

法定代表人:黄仲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115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7日未有执行标的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国辉

审 判 员  孙 情

人民陪审员  符国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