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022-05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WTX10K。
法定代表人:方建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梦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7一单元2802室(第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147283878。
法定代表人:吴传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赣0112执保17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544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424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