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171-1号
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8Y7FX9;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工业园区(220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永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UJYU2M;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口科创中心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呼明松,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45098.48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45098.48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本院裁定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