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347号
原告: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口科创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UJYU2M(1-1)。
法定代表人:呼明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腾飞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工业集中区经一路用代码91321281579480030B。
法定代表人:谢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腾飞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腾飞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安徽沁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文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