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5276号
原告:***,女,彝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嘉福商务大厦**楼**********d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0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应昕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