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03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组织机构代码:0595929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东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86086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微
审判员*茂弟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来竞